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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20 | 點閱數: 453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 25 年,惟未滿 50 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 8 月 1 日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71336 號函辦理。
二、檢附函文影本。

  •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教育部公文.pdf
    1)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教育部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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