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8 | 點閱數: 416

說明:依據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7689 號函辦理。

  •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教育部公文.pdf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教育部公文.pdf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線上表單

北勢國小課程計畫

熱氣球升空公益計畫

政令宣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