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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542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資格查驗)規定。

  •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doc
    1)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doc
  •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doc
    2)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doc
  •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教育部令.pdf
    3) 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教育部令.pdf
  • 領受人資料異動表.pdf
    4) 領受人資料異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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