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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8-22 | 點閱數: 452

主旨:檢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並自一○五年八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8 月 1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06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 105 年 8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修正早產週數之定義,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 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行政院公文.pdf
    1) 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行政院公文.pdf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doc
    2)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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